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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执民字第15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南执民字第1547-2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新丰群英五金塑料厂与被执行人盱眙舜天恒生箱包有限公司、杭州南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浙嘉商终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嘉兴市新丰群英五金塑料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杭州南博贸易有限公司处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得款人民币1824381元,被执行人杭州南博贸易有限公司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另查明,盱眙舜天恒生箱包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无房产、土地、设备、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嘉南执民字第15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 玮执 行 员  吕春林代理审判员  柏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童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