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葛洲坝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刘冠威与黄运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冠威,黄运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葛洲坝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刘冠威。被执行人黄运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冠威与被执行人黄运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黄运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冠威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伟代理审判员 易奇志代理审判员 谢 鸣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