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颜建平与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0936号原告:颜建平,男,汉族,1959年11月14日出生,工人,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代理人张万松,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建平与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和民一初字第00460号民事判决,已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须以该案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