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胡明菊、彭会云、彭新苗与张华山、XX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菊,彭会云,彭新苗,张华山,XX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092号原告胡明菊,1955年1月15日生。原告彭会云,1979年10月12日。原告彭新苗,1983年4月20日。被告张华山,1969年10月9日生。被告XX义,1970年11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明菊、彭会云、彭新苗与被告张华山、XX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