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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祁海与被执行人朱伟佳、石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海,朱伟佳,石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092-1号申请执行人祁海。被执行人朱伟佳。被执行人石晓燕。申请执行人祁海与被执行人朱伟佳、石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祁海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朱伟佳所有的位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2栋5单元202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经201105077、面积为114.68平方米)予以查封,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朱伟佳、石晓燕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祁海与被执行人朱伟佳、石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699844元(含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