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执恢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住所地某某县某某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文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魏某,男,汉族,住某某县某局职工家属院,系某某县某局职工。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某县支行依据某某县公证处(2013)城证执字第001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魏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732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5月23日扣划被执行人魏某工资收入6600元,剩余款1072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魏某工资被本院继续冻结,除此而外再无无其他财产可执行,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全部执结,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某某县支行以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已足额偿付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某交付余款本息13980.35元;以上二次执行本息共计20580.35元已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某某县支行,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某某县公证处(2013)城证执字第001号执行证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克金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奕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