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终1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官瑞祥与莱州市光州西街威夷神话量贩歌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莱州市光州西街威夷神话量贩歌厅,官瑞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1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市光州西街威夷神话量贩歌厅,住所地:莱州市永安街道前北流村。负责人:张耿成,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冬梅,系该单位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官瑞祥,农民。上诉人莱州市光州西街威夷神话量贩歌厅因与被上诉人官瑞祥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1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莱州市光州西街威夷神话量贩歌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莱州市光州西街威夷神话量贩歌厅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莱州市光州西街威夷神话量贩歌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莱州市光州西街威夷神话量贩歌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慈勤哲审判员 王瑞芳审判员 栾海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微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