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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厉吉星与刘光军、杨秀全道路交能事故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1567号申请执行人:厉吉星,男。被执行人:杨秀全,男。被执行人:刘光军,男。申请执行人历吉星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光军、葛明全道交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1548.9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受理费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3)莒民一初字第3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以被执行人刘光军处去过多次均不在家,被执行人杨秀全下落不明为由终结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予以结案。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全部委托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历吉星与李光军、杨秀全道交事故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