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刘某某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某某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任行长。被申请人刘某某。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对被申请人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81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1814元。审判员 韩立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