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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4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青岛琴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军青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4219号原告青岛琴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珠江二路166号。法定代表人王锐,经理。被告王军青,约40岁。原告青岛琴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军青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直接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王军青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琴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军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青岛琴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