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4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青岛琴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军青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4219号原告青岛琴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珠江二路166号。法定代表人王锐,经理。被告王军青,约40岁。原告青岛琴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军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军青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直接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王军青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琴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军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还原告青岛琴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