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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毕良辉与青海中亚铝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二初字第36号原告毕良辉,男,汉族。被告青海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二环支路十一号。法定代表人宋亚军,青海中亚铝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毕良辉诉被告青海中亚铝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良辉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良辉撤回起诉。诉讼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毕良辉承担。审判员  桑杰太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清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