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深圳市某某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邓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5)26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执行款89737.39元,承担执行费136元,共计人民币89873.68元。2015年5月29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庭外执行和解并将全部执行款给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5)26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300号案件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德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