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南通文峰城市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纪红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文峰城市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纪红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961号原告南通文峰城市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虹桥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长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水平,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红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文峰城市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纪红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通文峰城市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文峰城市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撤诉申请与法不悖,本院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文峰城市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18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文峰城市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巫劲松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静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