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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强与曹振才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振才,王强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振才,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217。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6015。委托代理人梁可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曹振才因与被上诉人王强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桂民三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曹振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强损失4000元;二、驳回王强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曹振才负担。上诉人曹振才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在没有司法鉴定结果的情况下以“生活经验”判决曹振才支付4000元的赔偿金额没有事实依据。王强在原审中本应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由于王强不愿交纳评估费,导致了评估程序终止,损失情况无法确定。王强在原审中出示的证据2现场照片中并无清楚显示出金御华府华康阁1302房的天花和墙体有受损情况,曹振才于2013年10月期间在物业公司员工陪同下到王强家中查看现场,现场并没有发现衣帽间的房屋天花、墙面有渗水受损痕迹。既然衣帽间没有受损,浸泡的衣服也可以通过水洗来解��,原审判赔4000元明显不合理。原审法院在损失不详的状态下,以日常生活经验这种模糊的依据判决曹振才赔偿王强4000元,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曹振才请求本院判令:撤销原判,驳回王强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曹振才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被上诉人王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被上诉人王强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是:原审判决曹振才赔偿王强损失4000元是否妥当。曹振才承认2013年9月1日其所有的华康阁1402房因过滤器损坏而发生过漏水事故,物业公司出具的照片和有关漏水事件的文字说明均可以反映出上述漏水事故造成了王强所有的华康阁1302房财产损失的事实,天花、墙体、衣服经水浸泡而需要重新刮塑及清洗。因上述财产损失系由于漏水事故而产生,故曹振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强在原审中没有交纳评估费,在具体损失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物业公司出具的照片上显示的漏水致损情况、王强所支出的衣服清洗费用等事实情形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酌定王强的损失为4000元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曹振才上诉称原审判决其赔偿的金数额过高,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本院对于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曹振才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曹振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安建须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黄玉凤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结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