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洪文与被执行人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洪文,李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许洪文,男,汉族,1958年1月29日生。被执行人李志伟,男,汉族,1970年12月7日生。申请执行人许洪文与被执行人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栖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许洪文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调查也未能查到,致本案暂无法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只能依法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栖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长 巫 杉执行员 王红宝执行员 韩 栋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