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字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红宝种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少阳、郭红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字1088号南陵县红宝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吕少阳、郭红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陵县红宝种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少阳、郭红芳给付借款72346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985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吕少阳、郭红芳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吕少阳、郭红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吕少阳,男,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寒亭镇天门村沟吕组10号。被执行人:郭红芳,女,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遂城镇东关村三区655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