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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荆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荆民初字第41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82年。委托代理人:李保臣,淅川县荆紫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2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邓 峰审 判 员  汪新发人民陪审员  史宏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