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7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元明申请执行高万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明,高万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733-1号申请执行人:李元明,男,生于1968年7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鸠山乡乞脉岭村13组。被执行人:高万岭,男,生于1974年7月7日,汉族,住禹州市小吕向前营村3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禹民一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元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万岭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万岭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万岭在金融部门款项92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920000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高万岭价值920000元财产(含诉讼费、利息、执行费等)。二、限被执行人高万岭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邢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小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