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商诉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江苏丰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丰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滨海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月日核稿:月日拟稿:月日文件性质发印份数发文字第号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诉保字第00020号申请人江苏丰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东坎镇新惠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盐城市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中市北路学府壹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苏丰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学府壹号小区五期21号楼、43A号楼、45号楼、52号楼(价值2500万元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盐城市德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学府壹号小区五期21号楼、43A号楼、45号楼、52号楼(价值2500万元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成权审判员  张清湘审判员  戴红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