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海涛、何秋慧、黄石振盟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陈海涛,何秋慧,黄石振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220-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南京路22号。代表人周蔚,行长。被执行人陈海涛。被执行人何秋慧。被执行人黄石振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青山湾5号。法定代表人陈海涛,经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海涛、何秋慧、黄石振盟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何秋慧名下位于沈小综合楼底层(产权证号:2005私0202768、2005私0202767)房屋两套予以查封,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陈海涛、何秋慧、黄石振盟商贸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海涛、何秋慧、黄石振盟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895806.41元(含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