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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真鹏与四川宝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蔡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真鹏,四川宝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蔡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马真鹏,男,43岁,汉族,居民,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四川宝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遂宁市船山区。法定代表人蔡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斌,男,42岁,汉族,公司董事长,住遂宁市船山区。马真鹏与四川宝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蔡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船山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遵照履行义务,马真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宝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遂州支行帐户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其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