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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终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盐城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沪泰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沪泰米业有限公司,盐城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终字第00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沪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海河镇跃华村八组。法定代表人陈宁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陈洋街1号。法定代表人陈尚才,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江苏沪泰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0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沪泰米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沪泰米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沪泰米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8247元,减半收取为49123.5元,由上诉人江苏沪泰米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娅审 判 员  薛爱娟代理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 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