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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8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开芬与重庆吉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芬,重庆吉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8763号原告李开芬,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大足县。委托代理人陈菲,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吉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正街175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万雪梅,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芬与被告重庆吉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开芬于2016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开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开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开芬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 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俸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