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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榆林市嘉裕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嘉裕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558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嘉裕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XX,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宇,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嘉裕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39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榆林市嘉裕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购车款本息共计人民币43万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刘宇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嘉裕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558号案件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嘉裕解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