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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6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与廖湾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廖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655-2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廖湾。被执行人廖湾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廖湾应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廖湾的财产进行调查,经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交警等部门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廖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廖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茂电法执字第6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梁伟宙审判员  高 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