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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宣告张某某失踪一案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住宁陵县。委托代理人赵东昌,河南信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李某某要求宣告张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张某某因患有精神失常,于2012年8月5日离家出走,亲人四处寻找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宣告张某某为失踪人。经法院查实,下落不明人张某某,女,汉族,1985年12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宁陵县,与申请人系婆媳关系,确于2012年8月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情况属实。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发出寻找张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某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情况属实,申请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贡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文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