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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谢晋萍与谢瑞东、李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晋萍,谢瑞东,李国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908号原告:谢晋萍,女,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赵娟,山西清泽(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瑞东,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国玉,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谢晋萍诉被告谢瑞东、李国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咏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晋萍委托代理人杨赵娟、被告谢瑞东、李国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晋萍诉称:被告谢瑞东于2012年5月27日向原告借款7万元,于2014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两次借款共计13万元。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拟证明被告谢瑞东于2012年5月27日向原告谢晋萍借款的事实及借款金额为7万元;2、借条二份,拟证明被告谢瑞东于2014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借款金额为6万元,该借款用于被告谢瑞东偿还案外人贾尚雨的借款。被告谢瑞东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想办法与被告李国玉共同偿还借款。被告李国玉辩称:被告李国玉并未向原告借过款,也不知道被告谢瑞东借款用途,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谢瑞东、李国玉就其辩称意见未提交证据。二被告就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被告谢瑞东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李国玉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对该两笔借款均不知情。经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谢瑞东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李国玉虽持有异议,但就其质证意见未提交反驳证据,经审查,该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结合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综合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谢瑞东于2012年5月27日向原告谢晋萍借款7万元,于2014年5月31日向原告谢晋萍借款6万元,两次借款共计13万元。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谢晋萍系被告谢瑞东的侄女。庭审后,原告谢晋萍向以借款行为系被告谢瑞东所为,借据系被告谢瑞东出具为由,撤回对被告李国玉的起诉,二被告均同意原告谢晋萍撤回对被告李国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谢瑞东作为借款人,先后两次向原告谢晋萍借款1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原告谢晋萍与被告谢瑞东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原告谢晋萍要求被告谢瑞东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庭审结束后,原告谢晋萍以借款行为系被告谢瑞东所为,借据系被告谢瑞东出具为由,撤回对被告李国玉的起诉,且被告谢瑞东、李国玉同意原告谢晋萍撤回对被告李国玉的起诉,本院对原告谢晋萍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瑞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谢晋萍十三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谢瑞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闫咏菊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晓英附:1、送达信息法律文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受送达人送达人送达时间送达方式上诉状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