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恢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执恢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3日作出的(2006)长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07年9月1日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此款于每年的12月末一次付清。三、家庭财产归被告所有。四、原被告各自经手形成的债务各自偿还。五、原告返还被告彩礼款2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被告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09年1月6日立案执行。经本院调查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06)长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吴明海审?判?员张兆成审判员 陈传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夏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