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民二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兰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兰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718号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冷水江市广场西路七号。法定代表人彭永庚,该社理事长。被告兰亮,男,汉族,1984年10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兰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已与被告兰亮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冷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蔡振华人民陪审员 金世和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碧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