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执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唐红梅与李胡杨、胡玉华、黄隆平、曾利菊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红梅,李胡杨,胡玉华,黄隆平,曾利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112-5号申请执行人唐红梅,女。被执行人李胡杨,男。被执行人胡玉华,女。被执行人黄隆平,男。被执行人曾利菊,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的(2014)岳池执字第2950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唐红梅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黄小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克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