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49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游贵源与福建省龙岩龙化化工有限公司、郑振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贵源,福建省龙岩龙化化工有限公司,郑振欣,XX辉,郭志刚,黄仲华,饶鸿明,郑廷荣,郑振水,福建龙岩麒丰百货有限公司,龙岩鸿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漳平金鑫硫酸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平凯达氟制品有限公司,福建紫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921-1号原告游贵源,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林远兆,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健,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省龙岩龙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洋城村H-2号。法定代表人郑振欣,董事长。被告郑振欣,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龙岩龙化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XX辉,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郭志刚,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黄仲华,男,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饶鸿明,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郑廷荣,男,195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郑振水,男,196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福建龙岩麒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九一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饶鸿明,董事长。被告龙岩鸿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工路6号(剑桥商务区)6层614室。法定代表人黄荣庭,总经理。被告福建漳平金鑫硫酸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东坑口路33号。法定代表人吴文敬,总经理。被告福建省漳平凯达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东坑口路硫酸厂内。法定代表人吴文敬,总经理。被告福建紫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35跃36层3501-A单元东区。法定代表人郑振欣,董事长。本院在原告游贵源与被告福建省龙岩龙化化工有限公司、郑振欣、XX辉、郭志刚、黄仲华、饶鸿明、郑廷荣、郑振水、福建龙岩麒丰百货有限公司、龙岩鸿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漳平金鑫硫酸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平凯达氟制品有限公司、福建紫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游贵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紫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厦门美仁宫支行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和查封被告福建紫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6号3501室房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游贵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福建紫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厦门美仁宫支行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告福建紫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厦门市思明区塔捕东路166号3501室房产(厦国土房证第01005840)。查封期限三年。如需续行冻结、查封,原告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朝 晖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蕾(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