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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执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兴红与曹玉军、张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红,曹玉军,张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榆执字第00643号申请执行人陈兴红,男。被执行人曹玉军,男。被执行人张振平,女。申请执行人陈兴红与被执行人曹玉军、张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榆民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兴红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18万元,并支付其中借款18万元从2012年2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月利率2.2%计算的利息(已付3万元),及借款3万元从2011年9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月利率2.2%计算的利息,案件保全费人民币1845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75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曹玉军、张振平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人民币15万元,剩余款项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执字第0064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曹玉军、张振平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兴红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