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叶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叶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00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法定代表人:李中文,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家军,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钊,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叶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叶茂价值人民币266万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叶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6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婧人民陪审员 于 艳人民陪审员 廖 瑶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宇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