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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民二初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虞上珠与融安县田原人防地下工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西田原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上珠,融安县田原人防地下工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西田原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陆少白,刘向东,罗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安民二初字第320-1号原告虞上珠,男,1964年09月1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现住:柳州市城中区。委托代理人田振华,广西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融安县田原人防地下工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大桥东路84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广西田原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维林大道国营维都林场住宅区A区4栋5-7号。法定代表人陆少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陆少白,男,1970年8月15日生,壮族,大专文化,私营业主,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被告刘向东,男,1964年9月10日生,汉族,本科文化,私营业主,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韦雁霏,广西启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罗明春,男,1951年3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委托代理人钟业堂,广西启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蒙旒丽,广西启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融安民二初字第32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虞上珠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融安县田原人防地下工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竞买宗地而汇入融安县财政局的保证金中610万元的查封,同时请求解除对原告虞上珠作为保全担保物的位于广西柳州市飞鹅路53号新时代商业港H栋门面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广西柳州市柳新街66号蓝色港湾商住楼3栋3单元4—2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两处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融安县田原人防地下工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竞买宗地而汇入融安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融安县支行;开户单位:融安县财政局;账号:20×××55金中610万元的查封。二、解二、解除对原告虞上珠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新时代商业港H栋门面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广西柳州市柳新街66号蓝色港湾商住楼3栋3单元4—2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号)两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念初审 判 员  韦明明人民陪审员  廖 昱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