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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丹云与被执行人赵力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丹云,赵力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许丹云,女,1964年5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赵力翀,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住龙江县龙江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丹云与被执行人赵力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调字第009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季春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