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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五终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燕燕与王艾玲、陈同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燕燕,王艾玲,陈同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1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燕燕。委托代理人高玉峰,系胶州三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艾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同国。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夏文川,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燕燕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民初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燕燕又以“依照一审判决另行主张相关权利”为由,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燕燕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燕燕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41元,减半收取1070.5元,由上诉人陈燕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涛代理审判员  陈克生代理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云龙书 记 员  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