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焦克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焦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13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被执行人焦克明,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巩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6月29日向被执行人焦克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焦克明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焦克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克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一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