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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封兆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兆武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刑初50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封兆武,住哈尔滨市道外区。1996年8月2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7年12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6]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兆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封兆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某日,被告人封兆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花鸟鱼市场,明知周某某(另案处理)让其代为出售的一件咖啡色女式貂皮大衣(系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溪畔家园小区盗窃所得,价值4000元)系犯罪所得,仍以3000元的价格予以出售,所得赃款交给周某某。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4月7日将被告人封兆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封兆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某、郭某某、孙某某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封兆武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封兆武如实供述犯罪,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封兆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简 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