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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汪永远与仲崇军、于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永远,仲崇军,于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11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永远。上诉人(原审被告)仲崇军。上诉人(原审被告)于侠。上诉人仲崇军、于侠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昌开,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永远因与上诉人仲崇军、于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城商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城商初���第001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汪永远、仲崇军各预交67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刘 刚审 判 员  赵 玫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审判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