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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润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谢虹与戴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谢虹。被执行人戴刚。申请执行人谢虹诉被执行人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润民初字第0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依调解书一、被告戴刚欠原告谢虹324万元,由被告分期偿还,即2014年7月30日前归还24万元,余款300万元于2014年8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60万元,直至全部还清为止。二、如被告有一期未按期给付,则视为债权全部到期,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3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360元,由被告戴刚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谢虹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和房产,车辆、房屋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并已将被执行人例入失信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民初字第07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谢春雨审判员  刘忠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