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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与费汉青、宋志新、宋光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汉青,宋志新,宋光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被执行人:费汉青,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宋志新,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宋光珠,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费汉青、宋志新、宋光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在宋志新的单位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划拨其工资3986元,宋志新自行在申请人处还款,现因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晏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