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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浔法执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文娟、李斌等与戴国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娟,李斌,戴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浔法执字第0075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娟申请执行人李斌被执行人戴国民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李文娟;李斌申请戴国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戴国民应支付申请人李文娟;李斌案款38000.0元,承担执行费470.0元。本院已执行32432.0元,尚有5568.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戴国民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浔法执字第007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祖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