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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506号原告高某某,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被告梁某某,女,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原告高某某依法邮寄送达公告费催缴通知书,原告在催缴通知书指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甘玉霜人民陪审员  刘涌旭人民陪审员  贾 震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苑丛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