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五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东远、潘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东远,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守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东远,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潘兵,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河农商行)与杨东远、潘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东远、潘兵至今分文未付,因被执行人杨东远、潘兵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五河农商行书面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五民二初字第00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五河农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杨东远、潘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沛专代理审判员 欧子永代理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