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培海与张祖全、赵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海,张祖全,赵庆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刘培海。委托代理人:张烈宣,东平县老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祖全。被告:赵庆东。原告刘培海与被告张祖全、赵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士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培海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烈宣,被告赵庆东、张祖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培海诉称,2014年被告张祖全向我借款2万元,被告赵庆东为其担保,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万元,被告赵庆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祖全辩称,借款属实,原告的钱是在赵庆东那里拿的,借款钱数对,借款是2006年借的,3个月还一次利息一年付4次,一次付3000元,2万元一年付利息1.2万元,利息已经付了12万多了。我会积极还款,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被告赵庆东辩称,张祖全从2014年10月份借的,没有利息,借款属实,担保属实,我承担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10月28日被告张祖全向原告刘培海借款2万元,约定4个月还款,并于借款之日出具了借据,被告赵庆东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据上签署“担保人赵庆东”。后被告张祖全未按约定还款,形成诉讼。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据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祖全借原告款2万元,有被告张祖全出具的借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张祖全理应偿还,原告诉请被告张祖全偿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赵庆东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张祖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祖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培海人民币2万元;二、被告赵庆东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张祖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士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玉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