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恢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恢字第00309号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长执恢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于某某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的(2008)长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杜某某给付原告欠款136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为被告办理诉争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并交于被告。诉讼费200元,原、被告各负担100元,被告如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09年3月18日立案执行。经本院调查现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执行程序终结。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明海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陈传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