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善执民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张国龙、桐乡市新月龙纸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张国龙,桐乡市新月龙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善执民字第829号申请执行人嘉善嘉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被执行人张国龙。被执行人桐乡市新月龙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善商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国龙及配偶屈新亚、桐乡市新月龙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9438.28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本一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凌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