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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皋虎与刘卫东、张京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皋虎,刘卫东,张京华,刘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13号申请执行人皋虎,教师。被执行人刘卫东,1969年1月6日,居民。被执行人张京华,居民。被执行人刘学海,居民。申请执行人皋虎与被执行人刘卫东、张京华、刘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186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皋虎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因时间跨度较长,短期内无法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民初字第01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