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北京金富润得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金富润得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1民催1号申请人北京金富润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房山区闫村镇燕房工业园区500号。法定代表人徐永富,执行董事。申请人北京金富润得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8599538号,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房山支行,银行帐号为11001016100053009524,出票金额9358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25日的转帐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金富润得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然代理审判员 江正春代理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亚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