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6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2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柳绪利与被执行人杨万春、李万明之间劳动争议普通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绪利,李万明,杨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650-1号申请执行人:柳绪利,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李万明,男,汉族,族,吉林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杨万春,男,汉族,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中民一终第5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万明、杨万春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万明、杨万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万明、杨万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万春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4000元至延吉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延吉市人民法院。帐号xxxxxxxxxxxxxxx。开户银行:吉林银行延吉天池路支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光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新 微信公众号“”